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漯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漯河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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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保障公众通过多种途径参与政府立法,推进立法科学化民主化进程,提高立法质量,漯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现将《漯河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草案)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人士就《办法》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1.信函寄:漯河市淮河路10号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法规科 邮编:462000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城市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确保城市污水处理设备的建设、维护和正常运行,改善和提高水环境质量,节约水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河南省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94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排水管网排放污、废水(含施工废水)的单位和个人;自建供水设施取用地下水、地表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

  第四条舞阳、临颍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本办法和市人民政府的有关法律法规,加快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建设,加强污水处理费的征收管理工作,确保城市污水处理设备的正常运行。并将污水处理设备的建设、运行纳入目标考核。

  第五条 市建设行政主任部门委托市水务管理中心负责全市城市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使用管理工作。

  舞阳、临颍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城市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使用管理工作。

  策六条财政、价格、审计、监察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和管理的监督。

  第七条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行、维护成本的调查分析,为城市污水处理费标准调整提供依据。

  第八条 严禁用水单位和个人在城市排水管网覆盖范围内,将污水直接排入水体。

  第九条城市污水处理费按照用水量按月计收,每月10日前缴纳上月的污水处理费。使用自来水的单位和个人,其用水量按照水表显示的量值计算。使用自备水源的单位和个人,已安装水表的,其用水量按照水表显示的量值计算;未安装水表的,其用水量按照取水设施铭牌流量或出水管管径最大流量(见附表)每日运转24小时计算。

  建筑施工用水,根据主管部门批准的施工图建筑面积核定用水量,每平方米按1立方米计算,按照非居民标准征收城市污水处理费。

  建筑施工土方阶段降水井排水,根据水表显示的量值或排水设施铭牌流量每日运转24小时核定排水量,按照非居民标准减半征收城市污水处理费。

  第十条 任何部门和单位(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缓缴或免缴城市污水处理费。

  第十一条对有自建污水处理设施、污水排入城市排水管网的工业生产企业,其污水经处理后达到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规定的一级或二级标准的,按照城市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的40%计收污水处理费,未经处理或者经过处理,达不到国家或者省、市规定污水排放标准的,按照城市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的100%计收,根据超标情况,排污者还应缴纳2-5倍的超标污水处理费。

  市水务管理中心、市环保局应对其排放污水实行每月不少于2次的随机监测。市水务管理中心根据被征收单位提供的具有国家计量认证资格部门出示的水质监测报告及随机抽检报告,确定当月收费标准。

  第十二条 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其城市污水处理费由市水务部门在收取水费时一并收取,实行水费、污水处理费收费一票制。

  使用自备水源的单位和个人,其城市污水处理费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市水务管理中心收取,必须及时足额征收。

  第十三条使用自备水源的单位,每年10月份向市水务管理中心上报次年的用水量和排污量(以水利部门和环保部门核定批复为准),不得瞒报或少报。

  第十四条市水务管理部门收取的城市污水处理费应当全额缴入同级财政指定银行专户储存,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第十五条 城市污水处理费应当专项用于城市污水处理设备的建设、运行和维护。

  收取的城市污水处理费应当严格依规定的应用限制范围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

  第十六条 城市污水处理费的使用,由市水务部门编制资金使用计划,财政部门依规定和资金使用计划及时拨付有关费用。

  第十七条 鼓励引导社会资金采取独资、合资、合作、联营等多种方式参与城市污水处理设备的建设和运营。

  第十八条 鼓励使用中水和其他再生水替代自然水源,对生产使用中水的单位和用户依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法律法规给予优惠。园林绿化、环境、卫生、洗车业、建筑业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优先使用中水。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改变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范围或者收费标准的,由市价格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收费管理规定依法处理。

  第二十条用水单位和个人不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的,由建设行政主任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按日加收3‰的滞纳金,可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拒不缴纳的,可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一条 征收管理部门依法对排水户实施监督检查,相关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或者阻挠。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监督检查,并提供工作方便。征收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知悉的被检查单位的商业机密负有保密义务。

  辱骂、殴打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人员或者阻挠其执行公务的,由公安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建设行政主任部门、财政部门、城市污水处理费代征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有关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是指收集、接纳、输送、处理、处置城市污水的设施的总称,包括接纳、输送城市污水的管网、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装置和处理污泥的相关设施等。

  本办法所称城市排水管网是指汇集和排放城市污水、雨水的管道、沟(河)渠(含黑河、马沟、塔河、柳支河)、泵站等设施所形成的网络系统。

  本办法所称施工废水是指施工期实施工程人员的生活垃圾污水和土方阶段降水井排水、结构阶段混凝土养护排水、路面清洗排水以及各种各样的车辆冲洗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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